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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矮柳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蜀风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矮柳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蜀风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矮柳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蜀风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矮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蜀风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金民三(民)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等方面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除在其经营地有FK-M经向卷验机等15台设备(其中印花机等2台设备,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另案先行查封)外,暂没有发现其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3月16日本院在被执行人经营地,查封了其上述设备。同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柳春林考虑到被执行人因涉多案,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在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实际情况,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日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不利执行因素消除时,向本院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