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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王桂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王桂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纬二路22号4、5、6层楼。法定代表人马方凯,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芳,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元会,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桂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对投保车辆因碰撞造成车损情况,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5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预交,应予退还。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徐荣红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