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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葛某甲与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309号原告陈某甲。原告葛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葛某甲与被告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协商解决,原告陈某甲、葛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葛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葛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吕 群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