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葛某甲与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309号原告陈某甲。原告葛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葛某甲与被告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协商解决,原告陈某甲、葛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葛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葛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吕 群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