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9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庆昆与韩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昆,韩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060号原告王庆昆,男,1970年1月7日出生。被告韩有斌,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昆与被告韩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昆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有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昆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