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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秀华与于广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华,于广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376号原告吴秀华。被告于广友。原告吴秀华诉被告于广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广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秀华诉称: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开发区久和二期10-1-601室房屋进行隐形防护网、隐形纱窗、护栏、窗花等制作安装,费用合计为207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00元,原告完成制作安装的工作后,被告没有支付剩余费用187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8700元及利息。被告于广友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承揽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二期10号楼一单元601室房屋进行护栏、钢丝防护网、纱窗及窗花的制作安装工作。双方达成协议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00元。原告按照要求完成制作安装工作后,经结算制作安装费用共计20700元,被告仅支付定金2000元,余款18700元原告自2015年1月5日起多次发短信催要被告仍然未付。上述事实有结算清单、原、被告往来短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安装护栏、钢丝防护网、纱窗及窗花,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制作安装工作,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证明制作安装费用合计为20700元,从原、被告双方的往来短信息中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700元费用是认可,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制作安装费207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8700元。原告主张利息自其第一次发短信催要款项之日即2015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广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秀华制作安装费18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