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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汤金标与赖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标,赖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759号原告汤金标,男,193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赖金贤,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汤金标与被告赖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金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金标撤回对被告赖金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汤金标负担。审判员 林 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