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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高伟杰与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杰,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3号原告高伟杰,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铭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杰请求确认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伟杰负担。审 判 长  朱小航代理审判员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芳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