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林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470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逸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