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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财保字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财保字5号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士兵,总经理。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额89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金发审 判 员  刘玉忠人民陪审员  尤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