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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玉军赌博罪2016刑初29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情况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1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本市荔湾区西村首约大街18号的档口内以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上址接受多人投注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投注单据48张及赌资人民币3005元。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叶某、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赃款、收据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瑞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超陈佩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