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兆佳宋彦波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佳,宋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佳,男,汉族,36岁,市民.被执行人宋彦波,男,汉族,32岁,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4月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宋彦波的工资,直至扣满49128.00元。此款由申请执行人王兆佳凭本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