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孔庆毓诉夏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毓,夏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2151号申请人孔庆毓。委托代理人曹殿卫,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晶。申请人孔庆毓因与被申请人夏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一套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辽**号车辆一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孔庆毓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证如因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申请人孔庆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夏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夏晶名下车牌号为辽**号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