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世强与黄剑峰、黄剑勇、黄文金、叶虾燕、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强,黄剑峰,黄剑勇,黄文金,叶虾燕,林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世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剑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剑勇,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文金,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叶虾燕,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秀珍,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世强和被执���人黄剑峰、黄剑勇、黄文金、叶虾燕、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剑峰、黄剑勇、黄文金、叶虾燕、林秀珍至今未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莆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剑峰、黄剑勇、黄文金、叶虾燕、林秀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