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16-11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有限公司,某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被执行人某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0执112-1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某县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某县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2481172344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9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跃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