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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郝燕与连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191号原告郝某,女,汉族。被告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秦丽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