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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李洪江、魏汶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李洪江,魏汶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3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李洪江,男。被执行人魏汶锦,女。关于张勇与李洪江、魏汶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洪江、魏汶锦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