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兴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24号罪犯黄兴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兴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兴观违法所得人民币77535元、港币3000元及其余被盗物品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完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黄兴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兴观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8.7分。该犯已于2015年8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返还被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余被盗物品。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兴观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兴观予以减完余刑,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兴观违法所得人民币77535元、港币3000元及其余被盗物品返还各被害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