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朱平佳、叶志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佳,叶志宏,胡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朱平佳。被执行人:叶志宏。被执行人:胡晓梅。本院作出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平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叶志宏、胡晓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志宏、胡晓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志宏、胡晓梅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志宏、胡晓梅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叶志宏、胡晓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平佳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昭执字第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莫雄光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