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高富兰诉许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兰,许伟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22号原告高富兰,女。被告许伟军,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智林大厦。负责人杨滔,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林瑞,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富兰诉许伟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高富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富兰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高富兰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