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宫斌与马义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斌,马义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7民初222号原告:宫斌,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山东省文登市人,公司职工,现住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义浩,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个体司机,现住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汤治国,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斌诉被告马义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宫斌负担。审判员 李改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