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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宫斌与马义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斌,马义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7民初222号原告:宫斌,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山东省文登市人,公司职工,现住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义浩,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个体司机,现住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汤治国,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斌诉被告马义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宫斌负担。审判员  李改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