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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海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1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7日早上,被告人胡XX骑着电动车到项城市大魏寨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回到家中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余的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韩XX。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X的证明,书证:自首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抓获经过、被告人胡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X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