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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晓珍与黄小克、屠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珍,黄小克,屠利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609号原告:黄晓珍。委托代理人:陈东萍,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克。被告:屠利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珍与被告黄小克、屠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珍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黄晓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