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晓珍与黄小克、屠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珍,黄小克,屠利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609号原告:黄晓珍。委托代理人:陈东萍,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克。被告:屠利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珍与被告黄小克、屠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珍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黄晓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