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杰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小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杨小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27号原告陈杰,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小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30层。负责人韩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杨小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