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37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2016年3月14日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返回法庭继续参加庭审,并向其释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原告王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参加庭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