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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37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2016年3月14日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返回法庭继续参加庭审,并向其释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原告王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参加庭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