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平与被告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韩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642号原告李世平。被告韩建军。原告李世平与被告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清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分次向原告清算利息至2014年3月11日。2014年3月11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000元,月息3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2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下剩的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9600元(按2%月利率自2014年3月11日计息至2016年3月11日),除去已付5000元,下剩本息共计24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时间、数额、利率属实。2014年清息6600元,2015年清息5000元。现同意归还现金1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韩建军向原告李世平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之后,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1日。2014年3月11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于同年年底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先后两次清息11600元,下欠利息及本金一直未能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庭审中,双方就归还借款本息达成一致,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世平借款本金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