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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石永强诉杨子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强,杨子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石永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杨子锋,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强诉被告杨子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石永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振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石永强负担。审 判 长 仁   钦审 判 员 蔚 银 锁人民陪审员 孟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敖 特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