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雯与蔡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861号原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蔡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