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恢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伟与张汝晖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伟,张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恢014号申请执行人吉伟,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闻喜县东镇镇大运小区**号居民。被执行人张汝晖,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广场东路淳熙巷**号居民。申请执行人吉伟与被执行人张汝晖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闻执字第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汝晖在银行的工资收入,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汝晖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