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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桂臣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臣,扶余市国营伊家店农场骑马屯分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刘桂臣,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村。身份证号222303196809076014被告扶余市国营伊家店农场骑马屯分场负责人:刘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臣诉被告刘少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6元,剩余80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房立坤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