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曲爱红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爱红,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爱红,女,1956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3号。法定代表人:赵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爱红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爱红,被上诉人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2016年第七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