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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开原支银行的071XXXXX、071XXXXX帐号内存款3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