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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富青、杨永红与贾铁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青,杨永红,贾铁忠,胡殿锋,杨胜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李富青,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永红,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喜林,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铁忠,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殿锋,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胜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富青、杨永红与被告贾铁忠、胡殿锋、杨胜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二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青、杨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兆丰审判员  徐秋坡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