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富青、杨永红与贾铁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青,杨永红,贾铁忠,胡殿锋,杨胜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李富青,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永红,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喜林,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铁忠,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殿锋,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胜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富青、杨永红与被告贾铁忠、胡殿锋、杨胜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二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青、杨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兆丰审判员 徐秋坡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