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新年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178号罪犯杨新年,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新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杨新年与同案被告人曾正元的法定代理人曾以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88.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新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杨新年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新年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新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5—2015.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88.62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新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