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帅。2011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4年12月12日止。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帅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黄帅在本市江汉区复兴五村新村四路128号“俊聪网吧”内,趁被害人袁某不备,盗得被害人置于身旁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苹果牌iphone4s(16g)手机1部。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已挥霍。2015年10月12日,根据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帅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帅具有累犯、扒窃、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帅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帅具有累犯、扒窃、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亚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刑初266号案由:盗窃罪当事人:被告人黄帅院长庭长主审人发2016-3-16请领导审批。曹亚青2016-3-16校对人(即主审人):曹亚青拟印份数:25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