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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玲,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37号申请人王晓玲。女,汉族,1970年生。被申请人张波,成年。因2016年3月3日,被申请人张波驾驶鲁J×××××号厢货车,沿迎胜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王晓玲相撞,致王晓玲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波的鲁J×××××号厢货车予以扣押,已交纳3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波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厢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忠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