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管清宇与邢莹莹、青岛明欣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宇,邢莹莹,青岛明欣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号原告管清宇,男,住胶州市。被告邢莹莹,女。被告青岛明欣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莹莹,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清宇与被告邢莹莹、青岛明欣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邢莹莹、青岛明欣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清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