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洪德利与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德利,叶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86号原告:洪德利,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叶秀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洪德利诉被告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德利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德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德利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