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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与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246号原告张×,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刘×,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