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与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246号原告张×,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刘×,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