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雄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雄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雄,无业。2015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雄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07,被告人林雄在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该张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分别于2013年3月5日归还1.5万元,2013年4月3日归还1万元,后又经银行人员二次以上催讨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林雄一直拒不归还剩余款项。截止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林雄恶意透支了本金共计27181.04元尚未归还。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林雄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07,同年该卡信用额度提升为10万元。被告人林雄在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持该张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林雄一直拒不归还。截止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林雄恶意透支了本金共计99822.33元尚未归还。2008年8月18日,被告人林雄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千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0×××07,截至案发前,该卡信用额度提升至113600元。被告人林雄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该张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林雄一直拒不归还。截止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林雄恶意透支了本金共计113504.57元尚未归还。2015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林雄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朱某、潘某、张某、徐某的证言;2、接受证据清单;3、收入证明;4、信用卡申请表;5、申请人资料;6、信用卡领用签收单;7、贷记卡交易明细;8、信用卡对账单;9、催收记录;10、报案材料;11、控告书;12、情况说明;13、户籍证明;14、病历材料。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林雄案发后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综合考虑被告人林雄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磊磊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人民陪审员 杨圣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安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