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鹏飞与被执行人吴继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鹏飞,吴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穆鹏飞,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吴继堂,男,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穆鹏飞与被执行人吴继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