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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鹏飞与被执行人吴继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鹏飞,吴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穆鹏飞,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吴继堂,男,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穆鹏飞与被执行人吴继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