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关荣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康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二建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金裕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开平二建集团属下机构开平二建中山分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并载明“本传真件与复印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管辖权归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即金裕公司与开平二建中山分公司已书面约定争议事项由金裕公司住所地即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开平二建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开平二建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开平二建集团上诉称:开平二建集团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在中山市,订立履行合同、交货、支付货款地点也在中山市,为了有利于审理案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金裕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开平二建集团属下机构开平二建中山分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并载明“本传真件与复印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管辖权归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开平二建中山分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金裕公司与开平二建中山分公司均签字盖章,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即金裕公司住所地为新会,故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开平二建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开平二建集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违反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