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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王超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超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字2758号原告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飞鹏。委托代理人区文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学,男。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劳动仲裁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15]4927号)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