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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诉吉大卫,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吉大卫,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法定代表人刘建起,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湘阳,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大卫,男。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捏掌)。法定代表人秦电明,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朝阳,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大卫、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5日原告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沁阳市第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人民陪审员  毋蕊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