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孟少卿与许忠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少卿,许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孟少卿,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许忠林,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许忠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孟少卿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94.45元、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71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6420.45元。被执行人许忠林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忠林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孟少卿以被执行人许忠林未履行(2015)独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将被执行人许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新0202执8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日,申请执行人孟少卿以被执行人许忠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孟少卿应受偿的金额为6420.45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许忠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阿力米来代理审判员 李 德 全代理审判员 孙 鑫 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