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华南线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华南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阳春路北段(时庄)。法定代表人陈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南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李传仓,总经理。上诉人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买受人即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依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上诉人天津华南线材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其与上诉人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处。以上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定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该合同中,供方为被上诉人天津华南线材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