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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花伟与俎新全、司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花伟,俎新全,司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55号原告杨花伟(曾用名:杨华伟)男,邯郸市涉县西达镇前匡门村3组8号。被告俎新全。被告司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伟诉被告俎新全、司晓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花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俎新全、司晓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花伟负担。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科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