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花伟与俎新全、司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花伟,俎新全,司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55号原告杨花伟(曾用名:杨华伟)男,邯郸市涉县西达镇前匡门村3组8号。被告俎新全。被告司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伟诉被告俎新全、司晓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花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俎新全、司晓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花伟负担。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科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