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杨印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杨印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866号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红星路8号-102。负责人崔凯,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倩(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印立。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杨印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预交),由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