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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喜领与宋百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领,宋百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528号原告陈喜领,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百宪,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领与被告宋百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领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喜领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