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本明、姚安莲、李自霞与徐恒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安莲,李本明,李自霞,徐恒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76号原告姚安莲,女,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关庙镇。原告李本明,男,194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关庙镇。原告李自霞,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关庙镇。被告徐恒兰,女,汉族,36岁,住汉滨区关庙镇。本院在审理李本明、姚安莲、李自霞与徐恒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明,姚安莲,李自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明、姚安莲、李自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明,姚安莲,李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尹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