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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康兴乐与赵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乐,赵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康兴乐,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赵社军,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兴乐诉被告赵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兴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兴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兴乐负担。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