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康兴乐与赵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乐,赵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康兴乐,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赵社军,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兴乐诉被告赵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兴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兴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兴乐负担。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